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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由交警队委托评残吗?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的法医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虽然公安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进行对外的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由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评残。

当然,受伤者也可以不经交警队的委托而直接单方进行伤残鉴定。不过司法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的委托。一般情况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函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方所作的鉴定,对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一般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是双方同意由法院进行指定或者双方共同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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